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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辦妥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變更或更正登記後,請協助宣導民眾
配合更換其他證件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7.15. 台內戶字第0980132988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15日
主旨:有關民眾辦妥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變更或更正登記後,請協助宣
導民眾配合更換其他證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98年 7月 9日部授領一字第0986602707號函辦理。
二、按姓名條例第 1條第 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 1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
之姓名為本名。」又按戶籍法第67條第 1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
籍登記為依據。」邇來屢有辦理變更或更正姓名登記後,其個人護照使用之姓名未隨
同變更或更正,本部雖以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每日提供外交部相關姓名更改紀錄資料
,惟仍衍生當事人入出國境困擾。為保障民眾權益,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協助宣導,於
民眾辦理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變更或更正登記後,請當事人儘速
向各該主管機關辦理換證或資料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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