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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阮○○女士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7.16. 台內戶字第0980127861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16日
主旨:有關阮○○女士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 7月 2日基府民戶參字第0980063098號函。
二、依民法第1065條第 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
者,視為認領。」,本部98年 7月 7日台內戶字第0980127607號函略以:「查阮○○
女士原係○國人,91年 1月30日與國人彭○○先生結婚,94年 8月24日取得準歸化中
華民國國籍證明,96年 1月25日放棄○國籍,96年 3月 1日與彭先生離婚,97年 3月
7日於我國產下 1子,97年 3月14日經本部許可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故其產子時尚未
具有我國國籍…阮女士之子如欲取得我國國籍,得依國籍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未成
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
合法居留雖未滿 3年且未具備前條第 1項第 2款、第 4款及第 5款要件,亦得申請歸
化』,由阮女士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檢附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8條所定相關文件,向住所
地戶政事務所送件申請歸化。」,阮○○女士之子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須依上揭規定
申請歸化,不得辦理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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