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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郭○○先生申請更正其父「郭○○」姓氏為「劉」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7.17. 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2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17日
主旨:有關郭○○先生申請更正其父「郭○○」姓氏為「劉」疑義一案,請依法務部函釋,
本於職權依規定核處,復請查照。
說明:依據法務部98年07月07日法律決字第0980018462號函辦理並復貴府98年 4月22日屏府
民戶字第0980089558號函。
附件: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 7月 7日
發文字號:法律決字第09800184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有關郭○○先生申請更正其父「郭○○」姓氏為「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98年 4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195號函。
二、本部意見分述如下:
(一)申請更正郭○○姓氏部分:
按日據時代民事習慣,招婿仍稱本姓(「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本部編印,
93年 5月,頁 120),又依來函所附申請書所載,郭○○於昭和11年 3月10日與
砂○贅婚除籍並入籍,而於昭和19年 6月17日始變更姓名為砂○○○,故其變更
姓氏似與日據時期有關贅婚之民事習慣無涉。至於本件申請人主張有「原住民因
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之情事,擬依姓名條例第 6條第 1項第 3款及其相關
規定,申請更正其父「郭○○」之姓為「劉」乙節,事涉貴部主管法規之適用及
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就具體事實自行審認之。
(二)郭○○擬依現行民法規定,申請變更從父姓「劉」部分:
按日據時期之民事習慣,招婿婚子女歸屬於招家或被招家,大率於招婿字內訂明
(同前書,頁 120– 121),又按民法第1059條第 2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
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同條第 5項第 2款規定:父母之一方或雙
方死亡,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
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依本件函附資料所示,郭○○之父母
贅婚,惟未見有約定子女從姓之資料,故除當事人間提出曾有約定從父姓之相關
證明文件,尚難認定戶籍資料所載郭○○從母姓之登記有錯誤。是以,郭○○如
欲「變更」從父姓(劉姓),須以戶政機關核准申請更正其父之姓氏為「劉」為
前提,並應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 5項規定之要件,請求法院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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