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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鄭○○先生提憑○○醫事檢驗所委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NA親子血緣關係諮詢 報告單申報認領子女出生登記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7.22. 台內戶字第09801288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22日
    主旨:有關鄭○○先生提憑○○醫事檢驗所委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NA親子血緣關
       係諮詢報告單申報認領子女出生登記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 3月26日府民戶字第0980036663號函。
     二、按法務部98年 5月14日法檢字第0980014032號函略以:此類由公司組織所辦理之「『
       親子鑑定』或『血緣關係鑑定』業務,在公司法及醫療相關法令有無禁止或限制規定
       ,應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或行政院衛生署本於權責認定。」次按經濟部98年 5月26日經
       商字第09800579750 號函,「所謂『親子鑑定』或『血緣關係鑑定』者…尚非屬公司
       所營事業之範圍;復查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亦未訂有其營業項目代碼」
       。行政院衛生署98年 7月 3日衛署醫字第0980260901號函略以:「查生技公司係以從
       事商業經濟活動為主,非屬醫療機構,亦非醫事檢驗機構,自不得直接向民眾招攬醫
       療或醫事檢驗業務或執行檢體採集及出具檢驗報告之醫療行為…。」
     三、綜上,本案所提憑之報告乃生技公司出具,並非醫療機構,亦非醫事檢驗機構,不得
       據以辦理認領及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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