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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非婚生子女變更從姓次數計算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7.23. 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23日
    主旨:有關非婚生子女變更從姓次數計算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8年 7月 7日北民戶字第0980540068號函。
     二、有關非婚生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前已為生父認領,其出生、認領及從姓登記作業,本
       部業於98年 3月 4日台內戶字第0980040144號(諒達)函復貴局在案略以:「…有關
       建議戶政事務所辦理經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之新生兒出生登記,作業時得不予登載
       該新生兒之生父資料,惟其姓氏仍逕予登記為父姓…並無庸辦理該新生兒之姓氏變更
       一節,…依上揭戶籍法規定,應分別辦理;先辦理該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依上揭
       民法第1059條之 1第 1項規定應從母姓,經生父認領且約定變更姓氏者,再依上揭規
       定,辦理認領及姓氏變更登記。」有關非婚生子女於未出生登記前經生父認領,其從
       姓之登記,依上揭函意旨,於辦理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時,仍應依民法第1059條之 1
       規定應從母姓,其嗣後因認領辦理變更從姓及次數之計算,依同法第1059條第 4項規
       定,於子女成年前後各以 1次為限。惟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生母
       於出生登記當日前,如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
       時,可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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