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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法第1052條之 1所定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事宜,自98年 7月27日起,以電
子傳輸方式辦理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7.31. 台內戶字第0980143312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31日
主旨:有關民法第1052條之 1所定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事宜,自98年 7月27日起
,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98年 7月27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17616號函辦理。
二、為節紙本通知勞費,民法新增上開規定後,本部配合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新增各項相關
作業,自98年 7月27日起,以網路收受司法院傳送之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筆錄電子檔
,再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三、考量本項電子通報為新增作業,該等資料並為戶政事務所辦理後續催告、逕為登記等
事宜之依據,為求資料正確運用,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法院仍併寄調解或和解筆錄紙
本至同年 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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