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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李蔡○女士於再婚時,得否保留原冠夫姓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9.08. 台內戶字第09801696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8日
    主旨:有關李蔡○女士於再婚時,得否保留原冠夫姓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 7月 1日北市民四字第 09831801400號函。
     二、依法務部98年 9月 4日法律決字第0980028203號函略以:「…夫妻之一方死亡後,冠
       姓之他方未再婚者,其冠姓仍得維持。惟如冠姓之他方於配偶死亡時另與他人再婚時
       ,應不再冠已死亡配偶之姓。…」本案李蔡○女士係冠已歿配偶姓氏,現與鍾○○先
       生結婚,其前婚冠姓請本於職權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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