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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辦理戶籍遷入國軍單身退員宿舍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9.21. 台內戶字第0980175442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21日
    主旨:有關辦理戶籍遷入國軍單身退員宿舍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防部98年 9月14日國政綜合字第0980012800號函辦理。
     二、按戶籍法第17條第 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 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
       記。」又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
       認定之。」另最高法院94年判字第 3號判例:「戶籍遷徙登記處分係屬確認性行政處
       分,悉以遷徙之事實為依據。」又本部91年 3月 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2776號令略以
       :「…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
       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
       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依上開規定,遷徙應以事實為依據。有關國
       防部前揭函建議辦理戶籍遷入國軍單身退員宿舍須檢具該部各列管單位書面同意函辦
       理,請轉知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戶籍法規定,依個案事實核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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