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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 1頁若僅係延續同 1人前 1頁之記事資料,免收該最後 1頁
規費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0.08. 台內戶字第0980182914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0月8日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 1頁若僅係延續同 1人前 1頁之記事資料,免收該最
後 1頁規費,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中縣政府98年 9月25日府民戶字第0980298436號函。
二、按現行戶戶籍謄本內容載明全戶動態記事及戶內成員戶籍資料及個人記事,其版面格
式依資料項目長度予以固定欄位化,無法調整,其中記事資料依個人戶籍登記事項記
載,同 1人之記事若無法於同1 頁完成,產生跨頁情形。鑑於上開理由,及減輕民眾
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 1頁若僅係延續同 1人前 1頁之記
事資料,免收該最後 1頁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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