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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98年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造冊基準日期間例假日可否暫停
受理結婚登記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0.29. 台內戶字第09801986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主旨:有關98年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造冊基準日期間例假日可
否暫停受理結婚登記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98年10月20日府民戶字第0980412755號函辦理。
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
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
於結婚登記日前 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
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有關建議98年11月14日(星期六)、15日(星期
日)暫停受理預約結婚登記,考量事涉民眾權益,請依上開規定協調結婚之當事人於
結婚登記日前 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為宜。惟若民眾確無法於平
日提出申請,依前揭規定仍應於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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