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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外籍配偶中文姓名之取用是否限制在 3個字以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1.16. 台內戶字第098021063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主旨:有關外籍配偶中文姓名之取用是否限制在 3個字以內,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王○民先生98年11月 6日陳情書辦理。
     二、按姓名條例第 1條第 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
       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同法第 2條規定:「戶
       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
       有之文字。」依上開規定,外籍人士取用中文名字應符合我國使用姓名之習慣,尚無
       字數之限制。本案經查「西鄉」並無作為姓氏之使用,不得作為中文之姓氏。惟查「
       西」字得為姓氏之使用。有關國人王○顥與日本籍人士結婚辦理結婚登記,請惠予轉
       知我駐英國代表處依上開說明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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