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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理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個案統一查催流程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1.20. 台內戶字第0980212786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主旨:有關受理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個案統一查催流程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兼復臺北縣政府民政局98年10月19日北民戶字第0980877837號函。二、按戶籍法第17
條第 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 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又按行
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有
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前揭函考量臺北縣、臺北市人口流動頻繁,為有效清查逕遷戶政
事務所之個案,由轄內戶政事務所透過與行政院中央健康保險局、本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資訊連結平台先行查證當事人可能之通訊地址與居住地址,再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依上開地址進行催告,該催告函件如經當事人簽收,可確認其現住地者,再函請當事
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查訪並辦理遷徙登記事宜乙案,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意見多表贊同,考量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個案,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
章第 6節規定,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清查當事人可能之居住地址後,再依戶籍法
相關規定辦理。針對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個案,請依上開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建議流程
,查明當事人確無居住事實後核處戶籍登記事宜,並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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