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93年度本市聯營公車票價差額補貼各路線優待票刷卡比例暨實施期程,涉及人民(公 車業者)實體權利義務之發生、變動及喪失,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除法律有特別規 定者外,應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亦即宜自新比例公布後,始得向後生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4.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月4日
    一、有關93年度本市聯營公車票價差額補貼各路線優待票刷卡比例暨實施期程,涉及人民(
      公車業者)實體權利義務之發生、變動及喪失,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除法律有特
      別規定者外,應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亦即宜自新比例公布後,始得向後
      生效;惟若 貴局前確曾告知公車業者有關補貼比例變更並溯及實施之意旨,則因公車
      業者知悉在先,原採行甲案即與法律適用原則尚無違背,本會前會簽意見諒悉。至 貴
      局衡酌公車業者營運狀況,基於對人民權利義務變動最小之考量,擬改採乙案「自新比
      例公布當月」開始實施,雖涉及政策決定之變更,惟與法律適用原則並無違誤,應屬可
      行。
    二、另有關補貼優待票刷卡比例之調整是否須與新運價調整合併乙節(即丙案),按補貼優
      待票刷卡比例既係以補貼乘客為主,則與運價是否調整似無必然關連,惟此涉及 貴局
      專業事項,仍請依權責卓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