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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所稱之水道釋疑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1.08.12. 經授水字第091202041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12日
關於山溝野溪國有登錄地是否屬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所稱之
水道釋疑如下:山溝野溪係屬自然水流經常流經之地域,為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所
稱水道。前述山溝野溪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前,對範圍內
之違法行為,管理機關依河川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得先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或恢復原狀
,逾期仍未改善或恢復原狀者,管理機關得依法處罰之。河川上游之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或
山坡地之治理保護或管理經營等事項,依森林法或山坡地保育條例規定辦理。如有涉及水利
事項,則依水利法規定辦理之。(經濟部91.08.12. 經授水字第0九一二0二0四一七0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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