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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第33條及35條之規定辦理回饋金及追償金追討作業,得憑司法 判決暨畫面寄送不達證明文件,逕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受扶助人之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 謄本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2.24. 台內戶字第098023474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簡稱法扶會)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辦理回饋
       金及追償金追討作業,可否憑扶助案之司法判決證明文件逕行申請受扶助人之戶籍謄
       本,以利辦理回饋金及追償金追討作業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12月15日府民戶字第0980327397函辦理。
     二、按法律扶助法(以下簡稱法扶法)成立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主管機關為司法
       院,依法提供弱勢者法律諮詢、法律文件的撰寫或委請律師代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
       等協助性行為,並訂定監督管理辦法,由司法院為其監督管理機關,同時得於司法判
       決確定後,依法扶法第33條及35條以書面向受扶助人請求回饋金及追償金,合先敘明
       。
     三、次按法扶法第34條規定:「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繳納應分擔之酬
       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受扶助人不依前項通知,限期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或回饋金,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基金會或分會駁回時,分會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免徵執行費。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繳納,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
       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得減免之。」再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
       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第 1項)。利害關係人依
       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 2
       項)。…」依上開規定,若因寄送不達致受扶助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法扶會得移
       送法院強制執行,故其所提憑之司法判決暨畫面寄送不達之證明文件得為利害關係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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