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法院裁判確定由父母雙方共同任之,依戶籍法第13條及 35條之規定,應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申請 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2.31. 台內戶字第09802389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主旨:有關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法院裁判由
       父母雙方共同任之者,得由父母之一方申請登記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桃園縣政府98年12月22日府民戶字第0980548935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
       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次按同
       法第35條第 3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
       雙方為申請人。」基此,本案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法院確定裁判由父
       母雙方共同任之,即已生法律效力,得依同法第35條第 3項規定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
       或雙方為申請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