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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春節連續假期期間,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結婚登記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1.09. 台內戶字第0980012957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9日
    主旨:有關春節連續假期期間,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結婚登記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基隆市政府民政局98年 1月12日基府民戶參字第0980126366號函。
     二、按民法第 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
       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為配合民法儀式婚改為登記婚,針對民眾於假日期
       間結婚欲辦理結婚登記,本部爰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民眾指
       定結婚登記日於例假日期間者,得向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合先敘明。
     三、針對戶政同仁例假日期間加班受理結婚登記乙節,鑑於民法修正前所採儀式婚制度,
       民眾辦理結婚習於向各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且各法院公證處於例假日亦有受理。現
       配合民法登記婚之執行,如例假日未開放民眾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反而限縮民眾結婚
       權益,對民眾影響更甚。且按本部97年12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70203079號函略以:「
       …本次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係開放結婚當事人無法於假日結婚
       當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前 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如
       民眾於假日結婚,並堅持於結婚當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仍得於結婚日前
       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本案仍請依上開本
       部函辦理。又如民眾於春節假期期間民眾欲辦理結婚登記,建請戶政同仁與民眾溝通
       協調,依上開作業規定於連續假日前 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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