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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水利法第三條及第六十九條之執行釋疑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1.10.21. 經授水字第091202108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關於水利法第三條及第六十九條之執行釋疑如下:查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規定:「本法第三條所稱蓄水,係指在地面上或地面下建造蓄水高度或深度超過三公
    尺以上壩堰,構成水庫,其蓄水量超出二萬立方公尺者。」其中蓄水高度或深度超過三公尺
    以上壩堰,係指最大蓄水高度或深度超過三公尺以上者。另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三條規
    定「本法第六十九條所稱蓄水人,係指控制、運轉、維護、管理或創建蓄水用之堰壩之人」
    ,其中所稱「控制、運轉、維護、管理或創建蓄水用之堰壩之人」,係指控制、運轉、維護
    、管理或創建蓄水用之堰壩之人,並能對其蓄水及堰壩負擔法律責任者,即水利法所稱水利
    事業興辦人。控制、運轉、維護、管理或創建蓄水用之堰壩之人,如均為同一人時,固無疑
    義;惟如非屬同一人,則指有合法權源,並為本身之利益而控制、運轉、維護、管理或創建
    蓄水用之堰壩之人。(經濟部 91.10.21. 經授水字第0九一二0二一0八二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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