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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成年子女經法院宣告變更姓氏者,得否由父母之一方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姓氏變更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1.14. 台內戶字第0970218088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14日
主旨:有關未成年子女經法院宣告變更姓氏者,得否由父母之一方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姓氏變
更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12月 1日北市民四字第 09733426600號函。
二、依民法第1059條第 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
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
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 2年者。」復按法務部97年12月
30日法律決字第0970047341號函略以:「本件當事人黎女士之子(未成年)改從母姓
,業依上開民法第1059條第 5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變更,該裁定已確定,即其有
約束力,如由生母一方提憑法院變更子女姓氏之確定裁定申請改姓,核與前開法條規
定似無不符。」爰本案得僅由生母一方提憑地方法院變更子女姓氏民事裁定及民事裁
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改姓,另貴局所提修正姓名條例第10條之
建議,將納入未來修法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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