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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李○○先生申請改名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4.06. 台內戶字第099006636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4月6日
主旨:有關李○○先生申請改名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號函。
二、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限制更改姓名事由係於90年10月15日施行,本案李○○先生因肅
清煙毒條例案受有期徒刑判決,於83年○月○日判決確定,當事人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日期雖於姓名條例第12條90年10月15日修正施行之後,仍不受該規定限制。
三、本部96年 8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6896號函,明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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