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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可依其姓名權,選擇其姓氏之書寫方式,如因變更字體書寫方式而申請更正姓氏者,得
持此戶籍謄本經外交部同意免費換發原效期之護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4.30. 台內戶字第09900876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4月30日
主旨:有關民眾因變更字體書寫方式而更正姓氏者得免費換發護照乙事,請 查照並轉知所
轄戶政事務所。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99年 4月26日部授領一字第0995114820號函辦理,並復貴局99年 3月29日
北市民戶字第 09931389800號函。
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99號解釋意旨,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本部97年 1月29日內授
中戶字第0970060063號函略以:「…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系判別者,當事人
選擇姓氏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尊重其個人意願,或可兼顧法
、理、情。…為避免當事人反復申辦,此類更正姓氏之申請以 1次為限。」。三、因
戶政機關於電腦化前人工作業發生書寫不一狀況,造成民眾姓名書寫方式(例如「溫
」與「」、「黃」與「」)不同,為尊重民眾之姓名權,可依上開函釋因變更字體書
寫方式申請更正。請依現行記事例172001「原姓名○○○係因書寫標準民國 XXX年XX
月XX日更正姓名(戶所代碼)」於當事人記事欄內記載,以便民眾持此戶籍謄本至外
交部免費換發原效期之護照。
四、另考量溫○○先生亦因變更字體書寫方式而更正姓氏,經外交部同意得免費換發原效
期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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