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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新生兒隨同父母、生父或生母一方或生父母以外親屬持外國護照出 境,辦理出生登記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6.11. 台內戶字第0990115553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11日
    主旨:有關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新生兒持外國護照出境,辦理出生登記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9年 5月31日北市民戶字第 09931867500號函。
     二、按本部99年 5月 5日台內戶字第0990067094號函,規定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轉新
       生兒家屬出境時填寫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其目的在避免在臺出生兼具外
       國籍之新生兒,未辦妥出生登記即由家屬陪同出境衍生漏辦戶籍登記情事,採取之便
       民作法。
     三、針對在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未辦理出生登記,於國境線上辦理出生登記作業,處理作法
       如下:
      (一)新生兒隨同父母出境者:
         1.由生父母填寫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並於申請書載明該新生兒約定之從姓
          (申請書應簽名或蓋章)。
         2.繳交新生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影本、生父母國民身分證或我國護照等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生父母無法於國境線上提供出生證明書者,戶政事務所可依出生資
          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依據醫療機構通報之「出生證明通報書」所載醫療
          機構聯繫資料,或與新生兒醫療機構查證確認。
         3.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上開文件函送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生母未設有戶籍
          ,或申請人未填列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者,應函送生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4.戶政事務所比對出生通報資料無誤後,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本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所送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併同檔存以備查考。
         5.戶政事務所辦妥該新生兒出生登記後,應函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生兒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
      (二)新生兒隨同生父或生母一方或生父母以外親屬出境者:
         1.由出境之生父或生母一方或親屬填寫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
         2.檢附經父母約定姓氏之新生兒出生證明書、生父或生母國民身分證或我國護照
          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生父或生母無法於國境線上提供出生證明書者,請戶政
          事務所依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依據醫療機構通報之「出生證明通
          報書」所載醫療機構聯繫資料,與新生兒醫療機構聯繫確認。
         3.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上開文件函送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人未填列生
          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者,應函送生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4.申請人無法出具新生兒從姓約定證明文件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由生父母一方填寫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另一方以
           書面確認子女從姓。另一方未確認或以書面確認不同意者,應依戶籍法第49
           條規定抽籤決定子女姓氏。
          (2)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由生父母以外親屬填寫者,由戶政事務所通知適格
           申請人依戶籍法第48條與第49條規定核處出生登記事宜。
         5.戶政事務所比對出生通報資料無誤後,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本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所送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併同檔存以備查考。
         6.戶政事務所辦妥該新生兒出生登記後,應函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生兒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
     四、檢送修正「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增列提憑新生兒出生證明書
       或填寫新生兒出生之醫療機構、約定從姓與生父、生母本人親簽(或蓋章)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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