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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他所之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之遷入登記處以罰鍰及配偶、父、
母之姓名變更登記罰鍰處分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6.18. 台內戶字第099011227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18日
主旨:有關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他所之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之遷入登記處以罰鍰及配偶
、父、母之姓名變更登記罰鍰處分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 1梯次綜合座談會提案
辦理。
二、依本部98年 1月 7日台內戶字第0970215639號及99年 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
24號函略以:「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除行為人於申請時另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以罰鍰外,尚不得就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處以戶籍罰鍰
。」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辦遷入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其為逕遷戶政
事務所人口罰鍰乙案,仍請依上開意旨辦理。
三、次按戶籍法第4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
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略以:「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 1項規定,未於法
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 300元以上 900元以下罰鍰;……」,有關配
偶、父、母姓名變更,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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