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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陳○○先生之子女不願隨同改姓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7.21. 台內戶字第09901456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21日
    主旨:有關陳○○先生之子女不願隨同改姓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9年 4月21日北市民戶字第 09930887100號函。
     二、按法務部99年 7月13日法律字第0999019924號函略以:「依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子
       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及從該姓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之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此為法理上當然解釋…」,合先敘明。
     三、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改姓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當事人不為姓氏變更登
       記時不適用戶籍法第48條第 4項逕為登記之規定,仍應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變
       更登記。
     四、又依戶籍法第45條規定:「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29條至第32條、第33條第 1項
       但書、第34條但書、第36條、第40條、第41條及前 2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
       為申請人。」與同法第46條規定意旨,係考量變更當事人戶籍資料事涉其權益重大,
       應先由本人自行申請各該登記。惟如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且影響利害關係人權益時
       ,始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以兼顧本人權益
       。本案請參照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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