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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金銀珠寶商(銀樓)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2.07.23. 經商字第092021555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7月23日
主旨:訂定金銀珠寶商(銀樓)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依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及九十二年七月三日研商「訂定金銀珠寶商(銀樓)業防
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及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金銀珠寶商(銀樓)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附件:「金銀珠寶商(銀樓)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以協助防制洗錢為目的。
二、防制洗錢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大額買賣交易應注意事項:
1.與客戶現金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應請客戶提供身分證件抄錄,若
屬個人應提供身分證或護照,非屬個人應提供其合法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
明文件。
2.交易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確認代理人身分並紀錄其身分證明文件資料。
3.交易完成後,應將客戶基本資料、代為交易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填具大
額買賣交易申報表(如附件一)及大額買賣交易書面申報確認表格(如附件二
),蓋用戳章後,以傳真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4.前款申報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為之。
(二)疑似洗錢交易應注意事項:
1.客戶有關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特別注意,如認為有疑似洗錢之交易,
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之申報流程辦理
申報:
(1)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交易買賣商品者。
(2)客戶連續以略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之現金交易者。
(3)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
(4)交易完成後,如發現有存疑之客戶以電話或訪詢方式確認是否屬實而有下列
情形者:
甲發現並無該客戶存在。乙客戶否認與本公司、商業交易。丙其他有相當之
證據或事實,確信該客戶名稱係被人所冒用之。
2.疑似洗錢交易內部申報流程及程序:
(1)本公司、商業(獨資或合夥,以下同)應由負責人或指定專人擔任專責人員
,以監督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該負責人或指定專人應參加洗錢防制法
課程訓練。
(2)申報流程:
甲本公司、商業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即陳報負責人或指定專人。乙負
責人或指定專人認定應行申報時,應以銀樓本身名義為申報機構,填具疑似
洗錢交易報告(如附件三),直接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或商請所屬公會協助
轉報法務部調查局。丙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依前二項程序辦理
並設簿登記,但應即補辦書面資料,並傳真所屬公會立即轉報法務部調查局
,以資慎重。
三、防制洗錢內部管制程序
(一)完整正確交易憑證之保存方式與年限:
1.保存方式:對於疑似洗錢及現金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交易應留存完整正確
之交易紀錄及憑證原本。
2.保存年限:前項文件之保存年限至少五年。
(二)店員有下列情形者,應予查稽:
1.店員員工奢侈之生活方式與薪資所得顯不相當。
2.店員員工規定應休假卻無故不願意休假。
(三)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漏之保密規定:
1.依規定申報之事項,承辦人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漏。
2.本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漏秘密案件應依相關規
定處理。
(四)對內部管制措施,是否以防制洗錢之定期檢討規定:
本公司、商業就所訂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定期檢討修改,修改後應依規定呈報經濟
部及財政部備查。
四、定期參加防制洗錢訓練
洗錢防制法之宣導,由負責督導防制洗錢作業之權責人員負責規劃辦理。
(一)對新進員工店員安排職前訓練,以瞭解有關規定及責任。
(二)前項訓練得於其他專業訓練中安排適當之有關課程。
(三)有關防制洗錢之訓練課程,得視實際需要延聘學者專家擔綱。
(四)防制洗錢之訓練課程除介紹相關法令之外,並輔實際案例,使員工充分瞭解洗錢
特徵及可疑交易類型,俾助於發覺「疑似洗錢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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