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無正當理由,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姓名變更登記者,依戶籍法之 規定,得處以罰鍰。為避免當事人因不知情而受處罰之情形發生,戶政事務所應連結至姓名 變更者之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接續辦理所內註記後,催告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8.19. 台內戶字第0990168694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19日
    主旨:有關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如何處理 1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99年 7月29日府民戶字第0990188765號函辦理。
     二、按戶籍法第4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
       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略以:「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 1項規定,未於法定
       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 300元以上 900元以下罰鍰;……」,有關配偶
       、父、母姓名變更,無正當理由,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應依上開規定
       辦理。(本部99年 6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122784號及99年7 月23日內授中戶字第09
       90729700號函諒達)
     三、為避免因當事人不知配偶、父、母姓名變更,須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請參照下列
       作業方式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辦妥姓名變更登記後,應連結至姓名變更者之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
         事務所接續辦理所內註記「配偶(父、母)XX年XX月XX日姓名變更為○○○,未
         辦理變更登記。」,另預計於99年10月版本更新增加是項所內記事代碼「催告姓
         名變更」及記事,惟版本更新前請以「其他」註記。
      (二)戶政事務所辦妥配偶及子女戶籍資料之所內記事註記作業後,應通知該配偶及子
         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催告請於30日內辦理配偶、父、母姓名變更。
      (三)上開所內註記,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配偶及子女辦妥配偶、父、母姓名變更後刪
         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