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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施○○女士申請取回已截角作廢之國民身分證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9.08. 台內戶字第09901822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8日
主旨:有關施○○女士申請取回已截角作廢之國民身分證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9年 8月31日北民戶字第0990831951號函。
二、本案鑑於當事人原國民身分證經截角後足供識別,又國民身分證領補換作業系統亦已
註記最新核發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已截角之國民身分證無法申請各項金融交易。考量
原證當事人情感影響重大,本案如經當事人具結妥善保管之責,同意個案返還已截角
之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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