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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 1頁若僅係延續同 1人前 1頁之記事資料,免收該最後 1頁規費
。申請英文戶籍謄本亦應一同適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9.23. 台內戶字第0990191488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23日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其最後 1頁若僅係延續同 1人前 1頁之記事資料,免收
該最後 1頁規費,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北縣政府民政局99年 9月15日北民戶字第0990896962號函。二、本部98年10月
8日台內戶字第0980182914號函規定略以:
「按現行戶籍謄本內容載明全戶動態記事及戶內成員戶籍資料及個人記事,其版面格
式依資料項目長度予以固定欄位化,無法調整,其中記事資料依個人戶籍登記事項記
載,同 1人之記事若無法於同1 頁完成,產生跨頁情形。鑑於上開理由,及減輕民眾
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 1頁若僅係延續同 1人前 1頁之記
事資料,免收該最後 1頁規費。」,依上開規定意旨,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
戶籍謄本亦應一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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