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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與縣市改制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與戶
口名簿,免收規費,但跨縣市換領者,仍應收規費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10.12. 台內戶字第0990202802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主旨:有關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與縣市改制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得否免費換
領乙案。
說明:
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 1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又按國民身
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7條第 1項規定:「因行政區域調整
、門牌整編,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及規費。…」
;另按99年6 月 1日訂定發布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作業規定第 5點第 3款規定略
以:「…99年12月25日起,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
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
身分證,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換證規費。…」。
三、針對民眾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縣市改制而至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任一
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如南投縣南投市民至南投縣竹山鎮換證,
或臺南市安平區市民至改制後臺南市新營區換證),免收規費。至跨縣(市)或跨直
轄市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如臺北市大同區市民至臺東縣卑南鄉換證,或改
制後臺中市豐原區市民至改制後臺南市山上區換證),仍應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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