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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據戶籍法之規定,現役軍人、替代役男於服役期間遺失國明身分證,如欲辦理補領國民身 分證,應委託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為申請,並檢具相關服役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10.22. 台內戶字第0990187759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主旨:有關現役軍人與替代役男服役期間補領國民身分證乙案。
    說明:
     一、按戶籍法第60條第 1項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同法第
       61條第 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之補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按本部83年 9
       月29日台(83)內戶字第 8304332號函略以:「現役軍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因服役單
       位遠離戶籍地或在營無法外出致不能親自申請者,得檢具其連級以上部隊長之證明書
       及經該部隊長驗印之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申請。」。
     二、為明確規範現役軍人及替代役男補領國民身分證作業,其作業說明如下:
      (一)現役軍人於服役期間如遺失國民身分證者,依本部83年 9月29日台(83)內戶字
         第 8304332號函,由現役軍人檢具連級以上部隊長之證明書及經該部隊長驗印之
         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成年血親代為申請補證。
      (二)替代役男於服役期間如遺失國民身分證,由當事人檢具服役證明書,與經服役機
         關(構)證明之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成年血親代為申請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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