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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99年11月 5日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10.29. 台內戶字第0990208569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99年11月 5日實施
       。
    依據:戶籍法第26條。
    公告事項:
     一、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得向任一戶
       政事務所申辦。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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