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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11.09. 台內戶字第09902085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1月9日
主旨: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縣政府○○○號函。
二、按本部97年 6月 2日台內戶字第0970089684號函(諒達)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有民法第1089條第
1項規定情事者…」;次按法務部99年 7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99031351號函略以:「
…所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例如受停止親
權之宣告)及事實上之不能(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
明等)而言。至於行使有困難(例如上班工作無暇管教,子女尚幼須僱請傭人照顧等
),則非所謂不能行使(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 415號判例參照)…」。爰實務上有
民法第1089條第 1項後段規定「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情事時
,如事實上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
、重病、生死不明等),他方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三、另有關辦理上揭登記,請登載記事為「因父(母)生死不明(失蹤、在監執行長期徒
刑、受監護宣告、重病)民國 XXX年XX月XX日由父(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民國 XXX
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
四、至建議修正戶籍法第13條規定乙節,已錄案留供修正戶籍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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