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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因變更性別涉及當事人及關係人出生別變更者,戶政事務所應連結至關係人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辦理所內註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12.07. 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68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7日
    主旨:有關臺南市安平區戶政事務所研提「因變更性別或否認之訴(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
       )或判決認領案件,當事人倘涉及出生別變更,且後續衍生相關關係人出生別亦須隨
       同變更者,建議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後,連結至相關關係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所內註記以達提醒效益」改進意見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南市政府99年10月28日南市民戶字第 09901166610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
       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
       人。」及戶籍法第4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略以:「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 1項規定,未
       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 300元以上 900元以下罰鍰;…」,有關
       兄、弟、姊、妹出生別變更,應隨同變更出生別者,無正當理由,當事人未於30日內
       辦理變更登記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為避免因當事人不知其兄、弟、姊、妹出生別變更,須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請參
       照下列作業方式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辦妥出生別變更登記後,應連結至出生別應隨同變更之兄弟姊妹其戶
         籍地戶政事務所接續辦理所內註記,記事例可用910005自行登載為「因兄(弟、
         姊、妹)○○○出生別變更為 X女(男)未辦理變更登記XX年XX月XX日註記。」
         。
      (二)戶政事務所辦妥應隨同變更之兄、弟、姊、妹戶籍資料之所內記事註記作業後,
         應通知該兄、弟、姊、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催告請於30日內辦理出生別變更
         。
      (三)上開所內註記,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其兄、弟、姊、妹辦妥出生別變更登記後刪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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