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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中市政府府西區戶政事務所建議「戶籍登記通知聯繫表」增列回擲聯,或應隨同辦理
配偶或父母姓名變更登記者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行文通知時,副知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12.10. 台內戶字第0990244488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主旨:有關 貴府西區戶政事務所建議「戶籍登記通知聯繫表」增列回擲聯,或應隨同辦理
配偶或父母姓名變更登記者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行文通知時,副知原受理地戶政事務
所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號函。
二、按本部99年 5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90092829號及99年 7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90151863
號函,有關修正申請人或戶長辦理遷徙登記不便提供戶口名簿之處理方式,及刪除「
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之「資料註記回復聯」格式,係為簡化作業程序,避
免重複傳真資料衍生爭議。依上揭函意旨,且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
本案有關建議於「戶籍登記通知聯繫表」增列傳真回擲聯一節,宜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以免影響行政效率。
三、另建議「應隨同辦理配偶或父母姓名變更登記者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行文通知時,副
知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一節,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傳真通知後,相關當事人之戶籍
地戶政事務所應確實依規定通知並控管,如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欲追蹤相關人是否已
辦妥姓名變更登記,得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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