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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民年金納保資格與戶籍登記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12.31. 台內戶字第09902494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一、按國民年金法第 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法第 8條規
定:「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
算。前項保險效力於被保險人喪失加保資格之前 1日24時停止。但死亡者,於死亡之
當日終止。」,同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
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另依民法第 6條規定:「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同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
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又依戶籍法第67條規定:「各機關所需
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二、綜上,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被保險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其保險效
力於死亡之當日終止。另針對國保被保險人雖有遷徙、初設戶籍、分(合)戶、住址
變更等情形,惟仍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 條規定之納保條件且在國內設有戶籍者,仍為
國保被保險人,尚不影響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又對於國保保險費之計算,係自被保險
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是以,針對
民眾因初設戶籍登記而符合國民年金法第 7條規定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
,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亦即自初設戶籍登記之日起算;民眾因出境辦理
遷出登記,而有停止國保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之停止,於被保險人喪失加保資格
之前 1日24時停止,亦即出境人口為遷出登記而喪失國保加保資格者,以戶籍之遷出
登記日期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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