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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建議父母離婚再結婚或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與生母結婚並指定結婚登記日者,同時辦 理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1.11. 台內戶字第10000043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11日
    主旨:有關建議父母離婚再結婚或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與生母結婚並指定結婚登記日者,
       同時辦理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號函。
     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4點規定略以:「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
       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
       ,得於結婚登記日前 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基於簡政便民,結
       婚當事人(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於結婚登記日前 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
       ,並指定結婚登記日者,得申請辦理廢止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於申
       請當日即完竣上開廢止登記,記事為「民國×××年××月××日廢止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戶所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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