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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持憑登載錯誤之死亡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死亡登記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3.11. 台內戶字第100004794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11日
主旨:有關民眾持憑登載錯誤之死亡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死亡登記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市政府○○○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
67條第 1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有關申請人
持憑死亡證明文件辦理死亡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章第 6節查明確
認死亡者之身分,如死亡證明書所載個人資料與戶籍資料不符,考量當事人死亡係屬
事實,且個人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如經確認當事人身分無誤,戶政事務所自得
本於職權查實核處受理死亡登記,並函知死亡證明書核發機關明敘證明書所載與戶籍
登記不符之情事,利其更正相關檔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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