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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據戶籍法第26條規定,公告自 100年 3月28日起,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3.17. 台內戶字第100005466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17日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0 年 3月28日實
       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
    公告事項:
     一、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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