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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持憑登載錯誤之死亡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死亡登記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100.03.17. 臺內戶字第100005466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17日
主旨: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說明二,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
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次按本部93年 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及97年 7月 3日台內戶字第09701055
78號公告開放認領登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事務所辦理,
考量撤銷認領登記及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本質與上揭登記並無不同
之處,為簡政便民,避免民眾來往奔波,開放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役政資訊系統預計 100年 3月25日版更
,自 100年 3月28日起實施。
三、檢附本部 100年 3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00054668號公告影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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