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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遺囑執行人申請被繼承人及其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4.14. 台內戶字第10000737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14日
主旨:有關遺囑執行人申請被繼承人及其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號函。
二、按法務部 100年 4月 7日法律決字第1000007946號函略以:「按民法第1215條第 2項
及第1218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遺囑
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要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
;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又上開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繼承人
、受遺贈人、共同遺囑執行人、遺產債權人、受遺贈人之債權人及繼承人之債權人均
屬之…。是以,縱認遺囑執行人為繼承人之代理人,遺囑執行人之職務非繼承人可得
解任,尚須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之,如親屬會議不能召集或不能決議時,則得聲請法院
指定之,故本案石○○先生應無單獨解任遺囑執行人之權限。」,本案請依上開函意
旨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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