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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女士姓氏變更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4.18. 台內戶字第10000753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18日
主旨:有關陳○○女士姓氏變更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號函。
二、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3項)前 2項
之變更,各以 1次為限。(第 4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
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
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 3年者。4.父母之一方顯有
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第 5項)」,本案陳○○女士原從母姓,於未成年
前辦理姓氏變更從父姓,復於98年 6月19日經法院裁定變更從母姓,經法院裁定變更
姓氏不受第1059條第 4項之次數限制,爰陳○○女士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 3項規定辦
理姓氏變更登記,惟以 1次為限,請本於職權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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