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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作業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5.06. 台內戶字第1000095044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5月6日
主旨: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作業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 100年 5月 2日議案關係文書, 100年 3月24日朝野協商結論附帶決議辦
理(如附件影本),本部 100年 1月10日台內戶字第 10000124921號函諒達。
二、旨揭事項,應派員實地查訪依戶籍法第29條規定應為出生登記申請之人居住情形。如
未居住戶籍地者,催告書應續依行政程序法第 1章第11節有關送達規定辦理。如查明
確有居住戶籍地者,即告知請其儘速辦理出生登記,如逾催告期限仍不辦理者,戶政
事務所始依法代立姓名並逕為出生登記。並請所屬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促請民眾於
法定期限內申辦出生登記,避免因延遲申辦受罰,本案仍請切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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