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自97年 5月23日起,民法第 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事人應辦理登記後,始
生效力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6.30. 台內戶字第1000124646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6月30日
主旨:有關自97年 5月23日起,民法第 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事人應辦理登記
後,始生效力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縣政府○○○號函。
二、按民法第 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
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現行結婚不論有無舉行公開儀式,仍須至戶政事
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三、貴機關如基於種種考量,舉辦集團婚禮儀式者,請
一併告知民眾現行結婚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核發之結婚證明書並
請加註「依民法第 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
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以促請民眾注意,並達政令宣導之效果。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