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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自97年 5月23日起,民法第 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事人應辦理登記後,始 生效力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6.30. 台內戶字第1000124646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6月30日
    主旨:有關自97年 5月23日起,民法第 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事人應辦理登記
       後,始生效力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縣政府○○○號函。
     二、按民法第 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
       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現行結婚不論有無舉行公開儀式,仍須至戶政事
       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三、貴機關如基於種種考量,舉辦集團婚禮儀式者,請
       一併告知民眾現行結婚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核發之結婚證明書並
       請加註「依民法第 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
       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以促請民眾注意,並達政令宣導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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