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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 100年 7月 1日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7.01. 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1日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0 年 7月 1日實
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
公告事項:
一、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及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
成立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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