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 100年 7月 1日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7.01. 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1日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0 年 7月 1日實
       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
    公告事項:
     一、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及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
       成立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