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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暫遷戶政事務所人口之郵件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7.12. 台內戶字第100013141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12日
主旨:有關暫遷戶政事務所人口之郵件處理方式,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市政府○○○號函。
二、按本部87年 3月31日台(87)873601號函略以:「當事人之郵件,戶政事務所均不予
代收,惟可於郵件信封上加蓋『當事人現住所不明,其戶籍地址係依戶籍法47條第 4
(第 5)項(97年 5月28日修正後為第50條第 1項)規定逕行暫遷至XX戶政事務所,
原件退回』章戳。」。
三、戶政事務所接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人口之郵件,為求周延,如經查證當事人確為
暫遷戶政事務所人口,請依本部上開函辦理。如已非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請於其郵件
信封上加蓋「查無此人」章戳,以分辨不同退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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