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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郭○○收養登記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7.19. 台內戶字第100013711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19日
    主旨:有關郭○○收養登記疑義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市政府○○○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 1條第 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
       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
       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3條規定略以:「外國人、無
       國籍人與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
       中文姓名…。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確定其中文姓名。…外國人
       、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應以中文姓名登記,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
       列登記。」
     三、本案郭○○由美國籍人○○○○及○○○○共同收養乙案,依上開姓名條例規定,外
       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時,應取用中文姓名,如僅係收養我國國人,該
       外國籍養父母尚無應取用中文姓名之規定,惟收養登記申請書養父母姓名欄位僅得輸
       入中文,爰請依郭君養父母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直譯成中文姓名,並於申請書之記事
       登載養父母英文姓名、中文譯名及國外地址,至記事欄登載記事「民國 XXX年XX月XX
       日被 X國人○○○(中文譯名)○○○(英文姓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收養約
       定(維持原姓、(抽籤決定)從養父(母)姓)民國 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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