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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戶政事務所建議開放異地之戶籍登記項目,民眾若違反戶籍法規定,受理地戶政事
務所得依違反戶籍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9.15. 台內戶字第10001761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9月15日
主旨:有關○○戶政事務所建議開放異地之戶籍登記項目,民眾若違反戶籍法規定,受理地
戶政事務所得依違反戶籍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市政府○○○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48條第 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同法條第三項條前段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
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同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
由,違反第48條第 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 元以
上 6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 900元罰鍰。」又同法第81條
規定:「本法有關罰鍰之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次按行政罰法第 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法
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戶籍法性質上係行政
罰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惟罰鍰係屬不利益處分,涉及戶政事務所催告權責及當
事人救濟權益,依上開戶籍法第48條第 3項規定,當事人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戶政
事務所應以書面催告當事人,並依戶籍法第79條及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規定,以
逾期天數之不同為基準,處以 300元以上900 元以下罰鍰。
四、開放異地申請戶籍登記項目旨在便民,惟開放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處以罰鍰,如戶籍
登記之申請義務人有一人以上或多項目時,將造成催告天數及裁罰基準不同,爰以當
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裁罰機關,除明確管轄外亦可避免或有一事數罰之戶政管理
疏失。另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應處罰鍰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依上開戶籍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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