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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辦理戶籍資料異地註記回復國籍記事之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11.09. 台內戶字第100021509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1月9日
主旨:有關戶籍資料異地註記回復國籍記事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政府民政局 100年10月26日北民戶字第 1001536947號函。
二、依戶籍法第 4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係指:1.身分登記。2.初設戶籍登記。3.遷徙登
記。4.分(合)戶登記。5.出生地登記等登記。按戶籍資料註記回復國籍記事,非屬
前揭法定戶籍登記事項,毋須依同法第26條規定經本部主管機關公告,始得向戶籍地
以外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本部83年12月 7日台(83)內戶字第 8305222號函意旨,本部函復之回復國籍一覽表
等書證時,發現當事人回復國籍與喪失國籍地址分屬不同鄉(鎮、市、區)之案件,
請一併通報當事人喪失國籍時戶政事務所,於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簿註記「民國x
年x月x日回復國籍」記事,俟接到當事人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遷入通報後,再接註「
民國x年x月x日在x地恢復戶籍」。
四、為避免當事人回復國籍現住地與原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之戶籍地不同,衍生戶籍資
料疏漏未註記其回復國籍記事,爰當事人如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係於電腦作業後者
,逕由回復國籍者現住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後,於當事人原喪失國籍廢止戶籍之戶籍資
料接續註記回復國籍記事;如喪失國籍廢止戶籍係於電腦作業前者,考量戶籍資料數
位化系統並未開放異地註記記事作業,仍請依現行作業方式由當事人原喪失國籍廢止
戶籍之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回復國籍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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