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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後,其子女從姓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11.16. 台內戶字第100021970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主旨:有關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後,其子女從姓疑義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縣政府○○○號函。
     二、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0年11月 3日原民企字第1001059058號函(如附件影本
       )略以:「…按原住民身分法就原住民登記傳統名字後,其子女之從姓之事項,未明
       文規範排除民法第1059條規定,因此,其子女採漢人姓名形式登記者,其從姓仍應適
       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以父或母之姓為姓,且從者之姓必與其所從者完全相同。是以
       ,父母之原住民一方回復傳統姓名後,因已無「姓」可言,則從其原有漢姓之子女,
       如維持漢人姓名形式者,應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改從父母另一方之姓;其已具原住民
       身分而又欲維持其原住民身分者,應依姓名條例第 1條第 2項規定回復傳統名字;又
       該子女如嗣後欲取得原住民身分,應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以傳統名字之
       方式為之。」有關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其子女從姓方式依上開函意旨辦理,並錄案修
       正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 6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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