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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命令禁止陳列、銷售表列商品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95.07.24. 經標五字第095500178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7月24日
主旨:公告命令禁止陳列、銷售表列商品。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
公告事項:
一、一新企業社產製之電湯匙(規格: 110–127V 1000W),經檢驗評定不符合國家標準
(CNS 3765)規範,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依法公告命令禁止陳列、銷售。
二、凡持有附表所列商品之公司或行號應自公告之日起停止陳列、銷售,經銷者違反前項
命令者,依同法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附表:禁止陳列銷售商品明細表
中華民國95年 7月24日經標五字第 09550017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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